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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体育局开展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检查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05 13:55:28    文字:【】【】【

 

渝体〔2016133

 

重庆市体育局

关于开展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

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级体育部门对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体育局决定对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现将《重庆市体育局2016年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确保游泳场所运营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重庆市体育局

                              2016年5月10

 

 


重庆市体育局2016年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

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依据《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群众关注度和参与度高的经营性游泳场所开放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整改与规范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游泳场所的健康发展,保障游泳爱好者的健身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经营性游泳场所专项检查小组

  长:刘显忠(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宁波(市体育局产业市场处处长)

          佟玉和(市大田湾全民健身中心副主任、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

各区县体育部门负责人;

  员:李兵(市体育局办公室调研员)、时杰(市体育局产业市场处干部)、各区县体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方式

1.检查组对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抽样检查;

2.各区县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并于7月底前上报自查情况。

3.工作步骤:各区县体育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游泳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性游泳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较差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第四,对已办理了经营许可证的游泳池,要认真查实所聘游泳救生员有无变化,如有变化,必须检查是否具有资质和聘用合同,并注意所聘救生员数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检查内容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开展了游泳培训的场所);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检查时间

20165162016731

(四)检查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清游泳场所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群众安全无小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检查措施。

2.突出重点,消除隐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新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把重点放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上。对一般性隐患的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较严重的隐患和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顿,隐患不排除不能开放,并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地联动,全面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把此次游泳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利用全面检查机会,梳理所辖游泳场所,把整改与规范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筑牢安全防线,为群众游泳健身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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